吴江区人才项目申报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精简明晰、完善提高”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才、企业在政策资助申报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关于聚力创新加快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内不同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项目申报资助”,包括人才购房、安家或薪酬补贴,项目(培养)资助和工作室培养资助。本办法所称“年度紧缺专业目录”,包括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紧缺专业目录,每年年初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章 可申报资助的人才类型
第四条 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
(4)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5)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第五条 B类人才
(1)省、市、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领衔人。
(2)经过认定的区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文化领军人才、教育领军人才、卫生领军人才、旅游领军人才等紧缺专技人才(具体条件详见每年申报通知)。
(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第六条 C类人才
(1)经过认定的区现代服务业重点人才、文化重点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卫生重点人才、旅游重点人才等紧缺专技人才(具体条件详见每年申报通知)。
(2)经过认定的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第七条 D类人才
(1)经过认定的非公企业新引进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符合年度需求计划的,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仅针对非在编人员),或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课题或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紧缺专技人才。
(2)经过认定获得地市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第八条 E类人才
(1)经过认定的非公企业新引进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符合年度需求计划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仅针对非在编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紧缺专技人才。
(2)经过认定的非公企业新引进符合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技师。
(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第九条 F类人才
(1)经过认定的非公企业新引进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的,或民办非企业引进的,具有国外名校、国内“985”“211”工程等国内外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技人才。
(2)经过认定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
(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购房、安家或薪酬补贴
A类人才:符合A类条款(1)-(3),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租房补贴。符合A类条款(4),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5千元租房补贴。符合A类条款(4),属于自主申报入选的,在吴江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属于外地入选后引进的,入选区级各类领军人才计划,在吴江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同等享受购房补贴。A类人才到我区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属于短期合作的(工作时间累积达到30天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计税薪酬25%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B类人才:符合B类条款(1),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5千元租房补贴。符合B类条款(1),新引进的或自主申报入选省级、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入选区科技领军人才且项目资助全额拨款后,在吴江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符合B类条款(2),属于3年内新引进的,申报入选后分5年等额拨付50万元安家补贴。符合B类条款(2)的人才,到我区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属于短期合作的(工作时间累积达到30天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计税薪酬25%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C类人才:符合C类条款(1)、(2),属于3年内新引进的,申报入选后分5年等额拨付30万元安家补贴。C类人才到我区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属于短期合作的(工作时间累积达到30天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计税薪酬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
D类人才:属于3年内新引进的,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计税年薪不低于10.2万元,根据积分排名,分3年给予12-15万元薪酬补贴。符合D类条款(1)的人才,到我区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属于短期合作的(工作时间累积达到30天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计税薪酬20%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符合D类条款(1)的人才,属于国外名校、国内“985”“211”高校博士毕业生,给予8万元就业资助金,资助期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
E类人才:属于3年内新引进的,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计税年薪不低于7.2万元,根据积分排名,分3年给予8-10万元薪酬补贴。符合E类条款(1)的人才,到我区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属于短期合作的(工作时间累积达到30天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计税薪酬20%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符合E类条款(1)的人才,属于国外名校、国内“985”“211”高校硕士毕业生,给予5万元就业资助金,资助期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在职学历晋升给予70%学费补贴。
F类人才:落户吴江,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吴江缴纳社保满1年,计税年薪不低于6万元,在吴江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购买期限不超过2个年度,按“一套、一次”原则,经认定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符合F类条款(1)的人才,属于国外名校、国内“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3万元就业资助金,资助期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在职学历晋升给予70%学费补贴。
第十一条 项目(培养)资助
A类人才:符合A类条款(1)-(3),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产业前沿科技创新并有重大市场转化前景的重点创新团队,给予1000-2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重大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综合扶持资金。符合A类条款(4),属于自主申报入选的,根据项目进度,给予滚动支持,最高资助500万元;属于外地入选后引进的,经认定入选区级各类领军人才计划,给予区级领军项目相应资助,根据项目后续进度,给予滚动支持,最高资助500万元。
B类人才:符合B类条款(1)中区级条件的,评审入选后,给予创业类100万元或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给予创新类50万元或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给予创新团队100万元或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符合B类条款(1)中市级条件的,属于自主申报入选的,根据项目进度,给予滚动支持,最高资助200万元;属于外地入选后引进的,经认定入选区级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给予区级领军项目相应资助,根据项目后续进度,给予滚动支持,最高资助200万元。符合B类条款(1)中省级条件的,属于自主申报入选的,根据项目进度,给予滚动支持,最高资助500万元;属于外地入选后引进的,经认定入选区级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给予区级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助,根据项目后续进度,给予滚动支持,最高资助500万元。符合B类条款(2),自主培养的,分3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目资助,用于课题攻关、进修培训、研究成果发表、专著出版等。
C类人才:符合C类条款(1),自主培养的,分3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目资助,用于课题攻关、进修培训、研究成果发表、专著出版等。
第十二条 工作室建设资助
符合A类条件的人才,在本区建设以本人或专业命名工作站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建站资助。
符合B类条款(2)的人才,在本区建设以本人命名或专业命名名师、名医等工作室的,经认定,3年培养期内给予5-8万元/年资助经费,每年年初拨付5万元,年底考核优秀的再奖励3万元,同一领域内,考核优秀的占比不超过工作室总数的30%。
符合C类条款(2)、D类条款(2)、E类条款(2)中的高技能人才、名师工作室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资助。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区人才办建立统一的人才项目申报资助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项目在线申报、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资助信息等管理功能。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申报资助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区镇初审、职能部门审核等流程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或评审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报区政府发文确定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A类、B类条款(3)、C类条款(3)、D类条款(3)、E类条款(3)、F类条款(3)人才由区委组织部认定;B类条款(1)人才由区科技局认定;B类条款(2)和C类条款(1)人才由主管部门认定;C类条款(2)、D类条款(1)和(2)、E类条款(1)和(2)、F类条款(1)和(2)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人才项目申报资助常年接受申请,个人购房资助、安家补贴或薪酬补贴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账户代为发放给个人,并代扣个人所得税。项目(培养)和工作室建设资助发放至用人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认定部门定期对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资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离吴江的,取消资助资格。申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单位内人才申报资格。在资助期内离职或仍在吴江就职的,经征求原单位意见并结合现就职单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A类项目(培养)资助、B类条款(1)人才的购房补贴和项目(培养)资助按现行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和吴江高新区原则上承担75%,其他区镇原则上承担25%。F类条款(1)人才的购房补贴按比例承担,其中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和吴江高新区原则上承担75%。其他经费由区人才开发专项经费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相关职能部门解释,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落实,不溯及既往。与上级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